在认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部队(作为俄罗斯代理人)参与了针对乌克兰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后,法官们开始思考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告作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部队的领导人,是否属于国际人道法下的“战斗员”,是否享有与该身份相关的特权和豁免。(MH17 判决,第 4.4.3.1.4 节)在此,法院正确地援引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 “战斗人员豁免权”问题 定书》第 43 条,解释了武装团体必须满足的两个要求,才能将其成员视为合法战斗员,即该团体:(i)“在对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负责的指挥下”,以及(ii)“受内部纪律制度的约束,该制度除其他外,应强制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 条)
法院将该法律框架应用于案件事实可能会引起国际人道法专家的一些争论
特别是,法官认为:
朝鲜人民共和国不是俄罗斯联邦正式武装部队的一部分,但如上所述,它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面控制下行动。然而,这一全面控制的结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即朝鲜人民共和国是在对俄罗斯联邦负责 波兰电话号码库 的指挥下运作的。为此,俄罗斯联邦还必 “战斗人员豁免权”问题 须承认朝鲜人民共和国属于它,并对朝鲜人民共和国战斗人员(在指挥下)的行为和行动负责。(MH17 判决,第 4.4.3.1.4 节,自己的翻译)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 条第 (i) 款的条件不成立,因为俄罗斯联邦(以及被告)一直否认,直到今天,朝鲜人民共和国是在对俄罗斯负责的指挥下行动的。基于此,法官认为,在起诉期间,朝鲜人民共和国的部队,尤其是四名被告,不享有合法战斗人员的身份,因此不能援引战斗人员豁免权。
法院对这一点的推理采用了检方在本案中坚持的观点
(见此处),而我已在其他地方批评过这一观点(此 纳什维尔的能源为何让 2024 年 Sitecore 研讨会成为与会者难忘的盛事 处,第 178-180 页)。简而言之,虽然日内瓦公约的评注确实指出,冲突一方(即俄罗斯)必须“接受该团体的战斗角色以及战斗是代表其进行的这一事实”(见此处,第 1005 段),但它们也明确承认这种接受不必是正式的和明确的。事实上,这种接受也可以通过证据表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控制”了该武装团体来证明。
(见此处,第 1008 段和此处,第 23 页)因此,研究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部队作为可能有权获得战俘身份和战斗员豁免权的战斗员的法律地位的作者通常侧重于审查俄罗斯联邦必须对这些部队行使的控制水平,而不是俄罗斯是否正式接受他们为其在乌克兰的事实上的代理人。( Reeves 和 Wallace,第 399-400 页)更普遍的观察是,法院对 2014 年中期乌克兰东部冲突的调查结果构建了一种不对称局势,即两个国家在该地区发生了国际性武装冲突,但只有其中一个国家的部队是享有特权的战斗员。
因此,如果一名乌克兰士兵被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部队俘虏,他们将有义务将其视为战俘,并赋予他《日内瓦公约第三》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保护。如果不这样做,俄罗斯作为控制国将承担国家责任。相比之下,如果一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士兵被乌克兰军队抓获,他可能会被当作普通罪犯起诉,即使他对乌克兰士兵使用了致命 ig 号码 武力。这似乎不是一个站得住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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