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重要发现因法院在考量英国监管其情报共享制度的方式时应用这些发现的方式而受到削弱。暂且不谈申请人关于英国法律不足之处的论点细节,判决中的两个方面令人担忧。
首先,在分析英国情报共享计划时,法院依赖英国政府“请求”信息的概念。关注英国向外国当局提出的特定情报“请求”忽视了现代情报共享计划的现实。情报共享不仅限于离散信息的交接,还包括在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在数据库中时直接且不受限制地访问“原始”(即未经分析的)数据。这显然适用于英美共享安排,但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其他情报共享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情报共享计划。
其次将法院关于大规模拦截
和情报共享框架的裁定进行比较,该判决似乎存在内在矛盾。法院认为,英国大规模拦截法律框架(《情报、情报和情报保护法》第8(4)条)8条(第347段),但法院认为,同样的保障措施适用于通过情报共享获得的截获材料的选择,是可以接受的(第433-434段)。这一推理缺陷可能部分源于法院对现代情报共享本质的根本误解,因为现代情报共享允许访问大量原始数据。
尽管存在这些缺陷,法院的判决仍然意义重大。重要的是,它明确指出,各国的情报 手机号码数据 共享法律和实践干扰了基本人权,因此要求各国评估这些法律和实践是否符合人权标准。它还就各国应如何进行此类评估提供了一般指导。
法院的裁决姗姗来迟
情报共享是现代世界中最普遍、监管最松散的监控手段之一。日新月异的技 POLITICO 欧盟过渡期快照:VDL 的严峻时刻 — 揭开面纱 — 韦伯的退却 术使得海量数据能够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存储和传输,从而促进了情报共享的便利。
联合国反恐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反恐努力正在向更广泛的跨国层面发展,因为恐怖主义相关事件经常包含跨境因素”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强调了国际合作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必要性,这既是为了收 汤加营销 集情报,也是为了提供司法协助。在欧洲,信息共享正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协调反恐行动方面。正如欧盟委员会主席上周指中关于截获材料选 出的那样:“我们需要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以更协调的方式起诉恐怖分子。恐怖分子不分国界。我们不能因为无法合作而让自己成为不知情的帮凶。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