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到的“对这些机构的权力和控制”是错误的——这是第 1 条意义上的管辖权测试的语言(法院引用的案例也是如此),而它实际上做的是归因测试,即它(本质上是正确的)说,除非 A 国对 B 国的代理人实施控制,否则它不能对 B 国的行为负责。至少在这些事实上,法院对国际法委员会适用规则第 16 条的分析也是正确的——但考虑这样一种情形:A 国从 B 国接收情报,同时明知 B 国是通过非法手段(例如通过酷刑)获取的。还要注意,关于域外管辖权,法院再次假设,如果申请人位于英国境外,其通信在英国境外被拦截,则当情报在英国境内共享和处理时,该申请人对英国拥有公约权利。
第七,
由于第 条禁止根据
已知目前身处不列颠群岛的个人”的因素选择审查截获的材料,因此,由此产生的任何待遇差异并非直接基于国籍或民族血统,而是基于地理位置。在Magee v . the United Kingdom(第 28135/95号,第 50 段,ECHR 2000-VI)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这种待遇差异无法用个人特征来解释,因此它不属于《公约》第 14 条所称的相关待遇差异,也不构成《公约》第 14 条所称的歧视性待遇(见上文Magee案,第 50 段)。
无论如何,法院认为,任何基于地理位置的差别待遇都是合理的。政府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和资源来调查英属群岛境内的人员,无需根据第8(4)条的逮捕令拦截其通讯。然而,他们没有同样的权力来调查英属群岛以外的人员。
请注意法院在此声明和未声明的内容。一方面,基于个人所在地 退出数据 进行区分是合理的——因为英国在其境内拥有更多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等问题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在境外则缺乏。英国在对外行动时可以拥有更广泛的监控制度(参见我的哈佛论文,第138-139页)。另一方面,法院间接提到这些区分并非基于国籍——这表明,如果基于国籍,歧视分析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事实上许多国家以及除英国以外的所有
“五眼联盟”)在监控相关的隐私保护方面都基于国籍做出了区分。
文章到此结束,即便只是触及皮毛。正如我们所见,尽管这涉及的是英 POLITICO 布鲁塞尔攻略:VDL 的关键时刻 — 鲍里斯·约翰逊不插电 — 图斯克的旅行 国当时已被取代的监控制度,但这仍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判决。它为其他监控制度的审查树立了标杆。申请人或政府,或双方,都可能将此案提交大审判庭。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看这种情况是否会发生,或者大审判庭的判决是否维持现状——无论如何,这都不会成为这些问题的最终定论。尽管法院相当 汤加营销 草率地驳回 如此,这仍然是一项令人印象深刻的成果(无论是否同意法院的结论),它为做出裁决的法官们赢得了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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