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博文表明,上议院的结论以及英国政府的明显立场都可能存在错误。首先,它认为英国原则上应对所有欧盟现有成员国(包括英国)承担的欧盟预算承诺的一部分以及欧盟官员的养老金承担责任。其次,欧洲法院很可能对英国因其欧盟成员国身份而产生的财政义务拥有管辖权。它首先考虑英国的原则性责任,然后再考虑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英国上议院依据《欧盟条约》第50条得出结论,认为英国无需承担因英国欧盟成员国身 手机号码数据 份而产生的财务义务。第50条规定:
任何成员国均可根据其宪法要求决定退出欧盟
决定退出的成员国应将其意图通知欧洲理事会。根据欧洲理事会提供的指导方针,联盟应与该国谈判 并达成协议,列明其退出安排,并考虑其与联盟未来关系的框架。该协议应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18(3)条进行谈判。该协议应由欧洲理事会在获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以特定多数票代表联盟达成。
自退出协议生效之日起
如果未能生效,则自第 2 款所述通知发出两年后,本条约将不 如何通过内容和社区转化高价客户 再适用于该国,除非欧洲理事会与有关成员国一致决定延长该期限。
《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就是退出条款的一个例子。许多条约中都有此类条款。退出条款允许各国在不违反条约的情况下从缔约方变为非缔约方。这些条款允许各国单方面自愿退出条约。一旦退出,条约对退出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条约关系终止。
上议院的报告认为,第50条在退出时不再适用习惯国际法(该报告特别提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70条)。第70(1)条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定:
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国另有协议外,条约依条约规定或本公约终止:
解除缔约方进一步履行条约的任何义务;
不影响缔约方在条约终止前因执行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
一个先决问题是,国际法,特别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否适用于欧盟条约——上议院的报 體育新聞 891 告对此做出了正确的肯定回答。虽然欧盟法是一种新的国际法秩序,但该秩序仍然存在于一般国际法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条约法的基本问题上。对于欧盟条约未规范或规范不完全的特定问题,国际法可以作为一种后备方案。正如下文段落所示,《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的情况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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